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的评选和发放,引导广大学生锐意进取、创先争优、奋发成才、全面发展,促进学风建设,实现追求卓越、自主发展的人才培养目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华师[2017]102号)和《华南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华师[2017]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其中第一、二、三学年的评选工作在 11 月进行,第四学年的评选工作在 3 月进行。
第四条 奖学金评选工作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学生自主发展与学校科学引导相结合,德育导向与多元评价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处)、纪委、 监察处、教务处、财务处、校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是奖学金管理和评审的领导机构,领导和监督全校奖学金评选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学院各级奖学金评审小组:
(一) 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包括主管教学副院长、教授代表,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学生代表。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本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例,组织实施本学院奖学金评选工作;
2. 对各年级奖学金评选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调查处理奖学金评选工作中出现的违规与不公正现象;
3. 做好与学生奖学金评选有关的其它工作。
(二)年级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各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党员代表、年级干部代表、班级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该年级辅导员担任,副组长由级学委担任。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 调查核实各专业所推荐的获奖学生候选人的现实表现;
2. 根据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例,对申报人进行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向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推荐本年级的获奖学生候选人;
3. 做好与奖学金评选有关的其它工作。
(三)专业奖学金评审小组。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党员代表、各班班级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和副组长由行政班级的班长们每年轮流担当。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 核算本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
2. 根据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例,对申报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向年级奖学金评审小组推荐本专业的获奖学生候选人;
3. 做好与奖学金评选有关的其它工作。
(四)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党员代表、各班班级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为该班班长,副组长为班学习委员。该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计算本班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得分;
2.根据学院奖学金评选条例,对申报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收取、整理与审核;
3.做好与奖学金评选有关的其它工作。
(五)如某专业只有1个行政班级,则该专业只需设置成立专业奖学金评审小组即可,该小组需同时履行班级奖学金评审小组的全部工作职责。
第三章 奖学金奖项设置
第八条 奖学金奖项设置如下:
(一) 综合奖
综合奖用于奖励在上一学年中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设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奖
单项奖分为道德风尚方向、学业表现方向、专业技能与创新方向、艺体素养方向和社会实践与创业方向,分别奖励上一学年中在思想品德、学业表现、专业技能与创新、艺体素养和社会实践与创业上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九条 奖学金的评选原则上控制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20%以内。其中:
(一)一等奖控制在本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2% 以内;
(二)二等奖控制在本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5% 以内;
(三)三等奖控制在本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7% 以内;
(四)单项奖控制在本年级专业学生总人数的 6% 以内。
学校特殊人才培养的班级,以上各个奖项比例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奖学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3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单项奖,每人1000元。
(二)第四学年的奖学金按上述标准的50%发放。
第四章 奖学金评选规则
第十一条 奖学金根据学生上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及其排名评定。综合素质测评包括以下五个方面(评选方法基本框架见附件),各学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加分和扣分细则:
(一)思想品德
思想品德包括理想信念、遵纪守法、校纪校规和明礼修身等四个方面。
1.理想信念。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概念新思想新战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坚定理想信念。
2.遵纪守法。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不得参与各种
违法犯罪行为。
3.校纪校规。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创造和维
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明礼修身。学生应当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
体,爱护公物;尊师长,友爱同学;仪表整洁,待人礼貌;勤俭节约,热爱生活;自强不息,服务他人。主动参加社会服务或公益活动,为学校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思想品德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10%。
(二)学业表现
学业表现主要考核学生的学习能力,考察学生是否刻苦学习、勤于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完成规定学业。学业表现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为依据(仅包含所有专业课成绩绩点,不包含辅修课程成绩),不包含其他与学业相关的课外学习内容。
学业表现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60%。
(三)专业技能与创新
专业技能与创新主要考核学生的专业技能与创新能力,考察学生是否具有应用与创新能力,能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取得一定成果。专业技能与创新包括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及其他与学业相关的课外学习内容等四个方面。
1.学术研究。学生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各级各类的科研项目立项。
2.学科竞赛。学生参加与本人主修专业相关的各级各类的竞赛并获奖。
3.创新发明。学生运用专业知识作出重要的技术发明,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其他方面。学生参加各类考级、考证等与学业相关的课外学习内容。
专业技能与创新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15%。
(四)艺体素养
艺体素养主要考核学生的文学、艺术、体育素质,考察学生是否致力于提升自身综合素质,拓宽视野,积极进行课外阅读,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获得一定奖励表彰,或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艺体素养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5%。
(五)社会实践与创业
社会实践与创业主要考核学生的社会实践与创业能力,考察学生是否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各种实践活动,提升自己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社会实践与创业包括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创业活动等三个方面。
1.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团学组织,参与各种社团活动,获得一定的认可和表彰。
2.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各级各类评比活动中获奖,或相关社会实践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用。
3.创业活动。学生具有一定的创业精神,积极参与创业教育与活动,能够运用所学知识整合各方面资源,自主创业,获得一定的创业成果。
社会实践与创业成绩占综合素质测评总成绩的10%。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各个模块的具体权重、计分项目及标准由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细则,且各模块权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综合素质测评的五个模块(思想品德、学业表现、专业技能与创新、艺体素养、社会实践与创业)的原始得分需转换成标准分,转换公式如下:
各个模块标准分按权重计入综合素质测评总分(T),计算结果至少保留三位小数,公式如下:
T= X1×100×W1+ X2×100×W2+ X3×100×W3+ X4×100×W4+ X5×100×W5
上述公式中,X1表示思想品德模块标准分,X2表示学业表现模块标准分,X3表示专业技能与创新模块标准分,X4表示艺体素养模块标准分,X5表示社会实践与创业模块标准分;W1表示X1的相应权重,W2表示X2的相应权重,W3表示X3的相应权重,W4表示X4的相应权重,W5表示X5的相应权重。五个模块的权重总和为100%。
第十三条 奖学金评选采取申报制,每个学生只能申报综合奖或单项奖。
第十四条 综合奖根据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申报学生中评定一、二、三等奖。
第十五条 单项奖根据学生申请项目的模块标准分,在本年级本专业所有申报学生中评定,且每个学生只能获评某一单项奖。若模块标准分相同,则参考综合素质测评成绩。
第五章 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奖学金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优秀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或参加义务性、公益性活动,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乐于为集体和他人服务;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体能测试达标。
第十七条 申报综合奖或单项奖的学生还须具备:
(一)申报综合奖者,平均学分绩点须在本年级本专业总人数的50%以内;
(二)申报单项奖者,平均学分绩点须在本年级本专业学生总人数的70%以内,且在思想品德、学业表现、专业技能与创新、艺体素养或社会实践与创业中的至少一方面成绩突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综合奖评选: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处以刑事处罚、行政处罚;
(三)违反校纪校规,被处以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重修科目。
有前款(一)至(三)种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单项奖评选。
第六章 奖学金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各学院对全体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十条 学生申报。根据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及评选条件,学生申报奖项,填写相关表格并上交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年级评议。各年级各专业奖学金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学院评选细则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民主评议确定本年级本专业获奖学生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初选、公示。学院对年级推荐的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评议,最后确定名单,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审核、公示。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奖学金候选人进行审核并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经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批准。对公示合格的人选,由学生工作部(处)报学校批准后发文公布,并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奖励。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个人给予奖励,奖励的形式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两种。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讲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所指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提到上一学年是指从评选的上一年9月1日至评选当年8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奖学金评选细则,经本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通过,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奖学金评选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弄虚作假、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休学或转学于外校的学生,不得参评当年奖学金。对于转学到本院的学生,可以参评当年奖学金,但占用原所在学院名额。对于交换生,当年奖学金返回原学院参评,占用原所在学院名额。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条例》(2017年10月修订) 同时废止。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奖项 | 测评模块 | 模块内涵 | 权重 |
综合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单项奖: 道德风尚方向 学业表现方向 专业技能与创新方向 艺体素养方向 社会实践与创业方向 | 思想品德 | 理想信念 遵纪守法 校纪校规 明礼修身 | 10% |
学业表现 | 学业成绩 | 60% | |
专业技能与创新 |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 | 15% | |
艺体素养 | 本专业以外的艺术、体育活动 | 5% | |
社会实践与创业 | 社团活动 社会实践活动 创业活动 | 10% |
表1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办法基本框架
文件下载:附件一《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综合素质加分细则》05232316.pdf
文件下载:附件二《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选综合素质得分个人统计表》.docx